2024年以来,我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围绕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1.“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专利权人德国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公司于2007年7月11日授权公告获得名称为“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X,授权请求人长治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在山西省范围内对其专利权益进行保护。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8月,请求人向太原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JNTY.COM于2023年9月2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被请求人遂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太原市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0月8日中止办理案件并通知双方当事人。2024年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024年5月10日太原市知识产权局依据被请求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处理。
鉴于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的规定。太原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全部处理请求,若经司法审查涉案专利权维持有效的,请求人可另行提出裁决请求。典型意义:本案是我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适用“先行裁驳,另行请求”审理模式的典型案例。太原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后及时驳回处理请求,同时保留权利人在专利权恢复后的救济途径。该处理模式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的高效性和程序衔接的规范性:一方面通过“先行裁驳”避免对无效专利提供不当保护,节约行政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另行请求”设计,在保障被诉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专利权人保留后续救济空间。这种制度安排有效平衡了专利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既防止权利人滥用专利权,又确保行政裁决与专利确权程序的协调统一,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技术创新与公平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2.“一种两瓣式设有S型弯切入角不变的环切刀”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郭某于2019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两瓣式设有S型弯切入角不变的环切刀”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于2023年8月25日获得授权。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4年8月,请求人向运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称被请求人销售请求人的专利产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运城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被请求人以550个侧枝枣苗大接穗交换得到被控侵权产品,已从网店下架该被控侵权产品。被请求人对涉案专利不知情,未作出答辩。
运城市知识产权局经对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4、5、7、8、9为专利结构的关键形态,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关键结构、形态高度相似,在整体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近似。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裁决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请求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典型意义:本案在技术特征比对时,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既重视如环剥宽度范围等具体参数虽因客观条件无法比对的情况,又着重权衡了产品整体关键结构、形态以及最终呈现的整体效果,权衡整体与局部来判定侵权与否。此外,本案侵权产品的获取方式是非传统的以物易物形式,此类情况较为少见,在侵权产品来源方面具有典型性。
3.“一种完全防掉线矿用通讯电缆挂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专利权人山西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02月15日授权公告获得了专利名称为“一种完全防掉线矿用通讯电缆挂钩”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1.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11月请求人山西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太原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称在被请求人山西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处购得的“矿用通讯12连钩”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针对该涉案专利于2023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于2024年1月19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2024年1月24日太原市知识产权局依据被请求人申请中止办理案件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按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行政确权衔接机制,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来并进行联合审理。2024年5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太原市知识产权局依据被请求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处理。
鉴于涉案专利于2024年5月2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太原市知识产权局驳回请求人的全部处理请求。若经司法审查涉案专利权维持有效的,请求人可另行提出裁决请求。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创新实践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行政确权程序的高效衔接机制。太原市知识产权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主动中止案件并启动联合审理程序,通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同联动,有效缩短了专利效力认定与侵权判定的周期。此案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确权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程序衔接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既维护了公众对专利稳定性的合理期待,又保障了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留请求人另行起诉的权利通道,贯彻了司法最终审查原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确权先行、程序联动、效力衔接”的示范样本,有力提升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效能。
4.“冲压插装式耐磨点浅槽分选机链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山西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获得名称为“冲压插装式耐磨点浅槽分选机链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4年4月,请求人向晋中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称被请求人使用的链条侵犯了其专利权。被请求人称涉案产品为其购置设备上面的一小部分,作为使用方无法判断是否侵权,系合理使用。
经审理,晋中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专利侵权行为成立。2024年6月,晋中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行为,不得使用现有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且不得再次购买和使用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典型意义:该案中因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条拆卸困难,无法取样,且被控侵权方称其无相关备件,致使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内容无法确定,但晋中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通过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充分分析、理解的前提下,正确运用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一定区别的技术特征属于等同技术特征,从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请求人的专利权给予有效保护。本案通过行政裁决,警示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产品使用中不得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在签订的商务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不明晰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5.“用于保温构件的固定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晋城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获得名称为“用于保温构件的固定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1.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4年6月3日,请求人晋城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晋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称被请求人使用的固定件侵犯了其专利权。被请求人称被控产品符合生产厂家的专利和检验报告,且其使用的固定件是现有技术,是合规合法的。
经审理,晋城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在请求人专利权有效状态下,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9月26日,晋城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请求人依据裁决结果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晋中市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努力下,被诉企业与原告达成赔偿调解。典型意义: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行政技术调查官的作用,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晋城市知识产权局的裁决被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一致性,彰显了行政保护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通过达成赔偿调解,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6.“老北京冰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2024年3月,请求人薛某就其专利名称为“老北京冰棍”(专利号:ZL8.8)与被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4年3月向保定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2024年4月1日经请求人申请,本案移交至运城市知识产权局处理。2024年4月15日,运城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书面审理。被请求人称“老北京冰棍包装”拥有著作权,产品包装属于现有设计,于2024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请求。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根据被请求人的申请,运城市知识产权局中止案件处理。2024年9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
运城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请求人提起处理的权利基础自始不存在,驳回请求人基于该无效权利提起的处理请求。典型意义:本案提交的证据既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又涉及版权登记,案件本身具体有一定的典型性;在审理过程中,运城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专利无效之决定,作出驳回请求人处理请求的裁定,实现了行政裁决与行政确权程序的联动。同时也警醒将现有设计申请为外观专利,违背了诚实性原则,很容易被无效,即使被赋予了专利权,保护力度也比较弱。
7.“花瓣高脚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2024年3月,请求人晋中市王某就其专利名称为“杯(花瓣高脚)”(专利号:ZL3.2)与被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4年5月14日向运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运城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属于同类产品,且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侵犯了请求人王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典型意义:本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涉及晋中市和运城市两地,案件由晋中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益企维”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进行移送。“益企维”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是由21地市市场监管局联手打造的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品牌。本案充分彰显了“益企维”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在促进各方力量汇聚,加大跨区域协作保护,促进共同发展提供了有力践证。
8.“引风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2024年3月,请求人胡某就其外观设计专利“引风机”(专利号:ZL4.6)与被请求人黄某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大同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黄某销售行为构成对胡某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黄某承认在其负责并实际控制的大同市某电器经销部销售了与胡某外观设计专利高度一致的风机,承认其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大同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决,责令黄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典型意义:行政裁决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本案中,大同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及时规制了侵权行为,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了11个工作日,充分发挥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高效、便利的优势和特点,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9.“方山县某五金灯具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山西某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获得名称为“离石电缆山花牌”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3.X。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称,方山县某五金灯具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与该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于2024年8月向吕梁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吕梁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方山县某五金灯具部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方山县某五金灯具部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典型意义:近年来,离石“山花牌”电缆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吕梁市知识产权局多次组织知识产权法律宣讲,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山花牌”电缆专利侵权行为。通过办理此类案件,维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10.“酒盒(青花汾酒30复兴版)”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专利名称为“酒盒(青花汾酒30复兴版)”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9.X,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4年7月,请求人向阳泉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在经营活动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请求人公司外观设计专利“酒盒(青花汾酒30复兴版)”的行为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经查,阳泉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产品与专利产品均属于相同种类产品,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样式和颜色与专利产品的设计相似度极高,只是在文字和小图案方面有所差别,从一般消费者视角进行判断,涉案产品设计与专利产品外包装设计近似,容易将涉案产品误以为是专利产品。阳泉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被请求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典型意义:本案所涉产品,是权利人市场销量较高的产品。此次知识产权部门联合专利权人积极维权,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净化了酒类消费品市场,同时为拥有专利的企业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主张自身权益提供了有益借鉴。